|
一、凡市外迁入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及身份证有效期满的人员均应换领新证。具体包括以下情况:
(一)市外迁入的16周岁以上居民,在派出所(或分局办证中心)办理入户手续的同时,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手续。
(二)本市居民凡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变更户口登记主要项目的(如姓名、出生年月日等)需办理换领手续。
(三)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有效期满需换领居民身份证,应在其身份证有效期限满之日起的3个月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(或分局办证中心)办理换领手续。
(四)居民身份证污损、残缺不能辨认的,可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(或分局办证中心)鉴别同意后办理换证手续,换发新证时须交回旧证。
二、换领居民身份证须具备的资料和手续:
(一)户口簿;
(二)居民身份证;
(三)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2张;
(四)交纳工本费10元;
(五)填写《申(补、换)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》。
三、申请人办理换领手续后2个月凭户口簿、换领居民身份证回执、收款收据及旧的居民身份证领取新证。
下一页
|